2014年我国 环境保护法 新增的制度有哪些?

编辑:admin 时间:2024-12-22 19:25:31
导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更新之处 (2014年4月24日第9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4. 促进环境保护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更新之处

(2014年4月24日第9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4. 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5.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6.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7.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8.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9.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0.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11.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12.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4.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15.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6.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

17.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18.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9.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0.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1.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2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5.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26.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8.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0.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4.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5.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6.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37.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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