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什么的规定进行检查?

编辑:admin 时间:2024-12-04 05:07:57
导读: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1.办案人员应当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1.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一、立案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检查的要求。

调查取证的要求包括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全面,是要求办案人员应收集、调取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不利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违法情节的证据。

客观,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事先定性,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准。

公正,是指办案人员应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符合回避要求的要回避。

及时,是指办案人员应该尽快抵达现场、尽快收集调取证据,不能将案件久拖不决。否则一是可能造成有关证据灭失,造成违法行为逃避处罚;二是可能因超期查封扣押等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必要利益损害。

因此,《程序规定》对办案期限作了规定。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抽样取证、委托鉴定、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或证人提供、协助调查等。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一层意思是说检查权的赋予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处罚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工商程序》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层意思是说,行政机关采取检查措施,应当是在《处罚法》规定的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经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等方法仍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还不能收集到完全的证据,非采取检查措施而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以查明事实真象。

检查措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可以采用的手段,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必要的。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决不能滥用,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回避权的制度。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进行申辩,以正当手段包括要求召开听证会,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告知有关权利,是考虑到多次调查取证重复告知没有意义。为提高执法效率,又保障当事人权利,规定了首次告知。关于本款的首次调查取证回避权利告知,如果办案人员作了调整,需要重新告知回避权利,这里面的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回避权利告知,是在对办案人员没有更换的情况下,可以仅首次调查告知。

办案人员保密纪律的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否则,因其泄露行为而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泄露秘密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秘密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主要指纯粹个人的、与公众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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