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体系划分,属于基本制度的有哪些?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20 02:13:49
导读:制度体系分别是什么 制度、体系、能力,这三个词在公报中频繁出现,关系如何?全会这样解释: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治理体系则是一个系统,由多方面

制度体系分别是什么

  制度、体系、能力,这三个词在公报中频繁出现,关系如何?全会这样解释: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治理体系则是一个系统,由多方面的制度组成,比如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而治理能力则是制度在运行中的表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借用中国古代的一个概念,制度是“体”,但这个“体”是“一体多面”,治理能力则是“用”。

  国家制度的价值标准和取舍原则

  无需赘述,公正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就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行为;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交换和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

  准此观之,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要达此目的,正如斯密和休谟所言,一方面,必须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另一方面,必须使每个人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避免人们相互间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一来,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不损害自己一样,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利交换意味着:你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利益;你为社会和他人增进多少利益,就等于为自己增进多少利益。这样一来,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积极增进自己利益一样,积极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努力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一样,努力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正与仁爱、宽恕根本不同:仁爱和善是每个人的行为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而公正则主要是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的价值标准,说到底,是衡量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好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标准。最早发现这一伟大真理的,是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公正问题虽然纷纭复杂,但根本讲来,无非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正。那么,权利与义务究竟如何分配才是公正的?不难看出,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这就是所谓“贡献原则”,亦即公正根本原则。然而,当我们依据这一贡献原则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吃饱穿暖)与非基本权利(精食美服)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原则,说到底,可以归结为平等: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因为,正如无数先哲所论,人是社会动物,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因此,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

  那么,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得到什么呢?显然,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股东所应该得到的东西: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享有所谓基本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又被叫做“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人权、基本权利,似乎意味着:每个人应该不平等地享有非人权权利、非基本权利或比较高级的权利。其实不然。因为平等之为权利分配原则意味着:任何权利分配的不平等都是不道德的。那么,非基本权利究竟应该如何分配?应该比例平等: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与自己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这就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公正,这就是衡量国家制度好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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