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立法主体制度优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4-12-29 17:51:44
导读: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举行立法听证,是一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民意的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听证就是一种扩大民主或者模拟民主的过程。听证会制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举行立法听证,是一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民意的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听证就是一种扩大民主或者模拟民主的过程。听证会制度既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同时,听证会制度又是对现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策程序的完善和补充。所以,立法听证会制度既是一种立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从形式上来看,立法听证会需要听取来自各个阶层、不同地区陈述人的意见,需要对民意进行重新归纳和筛选。

二、立法主体制度优点?

1.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不是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主体。在现代各国,议会或代表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一国究竟由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又关系到国计民生重大问题。

2.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③ 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若主体不依据立法职权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不努力行使自己应行使的职权,就会生出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亦即重视如何使所立的法成为理想的法。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的主要特征更在于它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和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 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三、立法体制是立法权配置的制度?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四、欧盟立法制度的特点?

1、超国家性: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欧盟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

  2、局限性:欧盟法的另一法律特征

  首先,欧盟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基础条约对赋予欧盟的权力有严格限定。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仅具有成员国转让的部分权力,并只能在条约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联盟吗,收回转让给欧盟的权力。所以欧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欧盟法主要调整经济货币联盟关系,和经济货币联盟有关的社会关系。就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欧盟法所规范的仅是一部分。

五、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进展?

目前还不确定,但是呼声很高,按照官方的说法是: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或督促牵头起草单位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只能说,希望是有的,保持耐心保持呼吁,积极采取一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求。

六、为什么中国的旅游立法晚于欧洲国家?

因为我国的旅游业也就是最近这些年才兴起的,在兴起的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问题,这才出现了旅游法。所以中国的旅游立法晚于欧洲国家。

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从旅游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资源)的角度,分析中国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给旅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促使相关立法机关重视旅游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

七、为什么中国旅游立法晚于欧洲国家?

中国的旅游行业并不是滞后与西方发达旅游国家,只是中国的旅游从起步到现在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而已, 中国的旅游行业起源于30年代,但由于中国的战争、内战、封建传统、政策、经济落后等因素限制了中国的旅游发展, 中国的旅游业的开始迅速发展是从80年代,也就是说中国的旅游发展到现在才有将近30年的历史。

在这段过程中, 中国人学习西方的旅游经营、旅游方式、(包括游客心理), 既然是学习西方的事情这必定是滞后的。

八、中国旅游立法为什么晚于欧洲国家?

其实,中国的旅游行业并不是滞后与西方发达旅游国家,只是中国的旅游从起步到现在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而已。

中国的旅游行业起源于30年代,但由于中国的战争内战,封建传统政策经济落后等因素,限制了中国的旅游发展,中国的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是从80年代,也就是说中国的旅游发展到现在才有将近30年的历史。

在这过程中,中国人学习西方的旅游经营旅游方式,包含游客心理,既然是学习西方的事情,这必定是滞后的。滞后的主要原因是旅游者的旅游心理不成熟,从80年代到现在,中国人的旅游心理竟然还停留在“去过”。“见世面”的基础之上,而西方的旅游者的旅游目的则是:获得。达到目的,这是中国游客与西方旅游发达国家游客心理上的根本区别。

30年来的旅游发展,确实无法与西方旅游年代相比较。

九、湖泊环境立法保护的方法?

1、全面、系统地开展流域综合治理。首先是确立科学、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坚持从湖内治理为主向全流域保护治理转变,从专项治理向系统的综合治理转变,以专业部门为主向上下结合,各级各部门密切协同治理转变,从工程治理为主向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其次是坚持规划引导。

2、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方法治理面源污染。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全面监测和综合分析,对主要入湖河道水质进行监测。

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的创新。创建了农村垃圾清运模式(农户交费、政府补助、市场化运作),告别长期以来垃圾入湖的生活习惯。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现实情况,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按财政增长比例增加对环保投入的机制。

扩展资料:

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保护和治理湖泊,恢复并发挥湖泊的功能。管理湖泊的有关部门如果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忽视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将导致资源的衰减,并引起诸多矛盾。

如围垦湖泊、截走入湖径流、超量引用湖水、超标排放污水,势必降低湖泊的总体功能,恶化生态环境。特别是干旱地区的湖泊,换水周期长,如超量引用湖水,使湖水干涸,后果将十分严重。

十、个人存款法律制度立法目的?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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