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是法制史吗? 法制史有必要背吗?

编辑:admin 时间:2024-12-05 04:19:01
导读:一、法理学是法制史吗? 法理学不是法制史,这是法律里两种不同的学科,法理学是一切法学的基础,学的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例如三段论。法制史是法律发展的历史,例如古巴比伦法

一、法理学是法制史吗?

法理学不是法制史,这是法律里两种不同的学科,法理学是一切法学的基础,学的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例如三段论。法制史是法律发展的历史,例如古巴比伦法典。

二、法制史有必要背吗?

不需要死记硬背,关键是理出法制发展的过程,做到理解基础上的记忆。

三、法制史学位是法学学位么?

法制史学位是法学学位,

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

四、法考法制史有必要看吗?

法制史在法考中考分占比不大,但是备考学习不能大意,必须全面系统的学习,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占分少就可以敷衍了事,而感到无关紧要。

这个认识态度是要不得的,不要小瞧了法制史这不起眼的十几分,它可能会影响到你这次法考的成败,因为失去这几分你就过不了通过的线。

五、人大法制史研究生好考吗?

人大法制史研究生相对来说是比较好考的。首先,人大法学科目本身并不是很难,而且考试难度适中,不会过于繁琐。

其次,人大作为我国顶级学府之一,其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氛围浓厚,对于研究生的培养也十分重视。此外,人大法制史研究生招生规模也比较大,因此相对来说录取机会较高。总之,人大法制史研究生是一个相对容易考取的研究生项目,但也需要考生付出相应的努力和时间。

六、法律史和法制史一样吗?

不一样

①法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法律是相对于道德、风俗习惯而言的。

②法制史是指制度的历史,法律史侧重法律思想文化的历史。

③法律史是比法制史更上位的词,法律史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史、法律文化史等。

④一般情况下,法律史是现实性的,法制史是历史性的。

七、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二、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三、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四、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八、最好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是?急……谢谢?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教材《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的;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教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的; 这两本教材都很好。

九、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一样吗?

不一样。

司法制度指的是国家具体的法律规范;司法体制指的是有关司法组织形式的制度,限于上下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十、全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是哪一年?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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