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员是什么?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18 08:10:44
导读:法制员是法制办公室基层工作人员。 充分发挥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县政府的法制建设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法制员是法制办公室基层工作人员。

充分发挥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县政府的法制建设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对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围绕政府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对县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统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安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审查、修改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清理、编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辑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组织发行省、市法规汇编等工作。

组织研究并汇总上报上级发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监督涉及县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考核行政执法情况,发放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清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县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工作。

对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和其他事项。

各地区有所差异,仅供参考。

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绝大多数为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

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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