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洋制度和法德大陆制度的区别?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11 12:41:23
导读:一、英国海洋制度和法德大陆制度的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

一、英国海洋制度和法德大陆制度的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

二、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 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三、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优缺点?

关于这个问题,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各自有一些优点和缺点。

普通法的优点:

1. 具有弹性和灵活性。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背景进行调整,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2. 注重个体权利。普通法强调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3. 司法独立。普通法中的司法独立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法官可以独立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普通法的缺点:

1. 司法判决不一致。由于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不同的案例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不一致。

2. 案例法的积累困难。普通法需要不断积累案例和判例,以便为未来的案件提供依据,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司法判决过于依赖先例。普通法依赖于先例,这可能会导致法官只是根据先例进行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大陆法的优点:

1. 法律规范明确。大陆法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规定比较明确,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2. 司法效率高。大陆法中的程序较为简单,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时间。

3. 法官权力有限。大陆法中的法官权力受到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大陆法的缺点:

1. 缺乏灵活性。大陆法的规定较为严格,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背景。

2. 个人权利保护不足。大陆法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有时会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

3. 司法独立不够。大陆法中的司法独立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包括什么制度和什么制度?

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

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五、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六、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区别?

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作用范围和权威性不同。根本制度是指国家最高、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如宪法;而基本制度是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规范和安排的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等。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被修改或废除;而基本制度是为适应国家治理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根本制度具有超越一切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制度则在根本制度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七、德国制度和中国制度的区别?

区别是,德国制度只适合德国国情,中国制度适合中国国情

八、职官制度和幕府制度关系?

幕府是各级封建统治者最重要的佐理之一。幕府的僚属多为主官自辟,或有奏请,或私聘。

幕僚多无固定职掌、不入品秩、不见编制,与一般佐官属吏有别。

但是,幕僚多为幕主的亲信,他们是依附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地位特殊的阶层。

②幕僚在封建统治中有特殊作用,幕府机制常有削弱或取代正规官制的重要特征。

每次政权更替,新君主往往把自己的幕僚班子转化为新王朝行政中枢,然后再培养新的幕僚班子削弱或取代新官制。

封建职官制度出现的内外有别、名实不符、职权分离等怪现象,皆与幕府制度有关。

③幕府多为地方军政大员所置。幕府制度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地方势力对中央的抗衡。

幕府制度的兴废,经常是中央和地方势力消长的晴雨表。

④幕府制度是对封建官制的重要补充。封建官制中决策、行政、监察分立又互相牵制的体系,并不能完全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维持势力均衡。

幕府的特殊机制发挥了特殊功能,达到维护特殊利益之目的。幕府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产物。

九、实行制度和实施制度的区别?

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实施细则是说明每一个步骤应该具体怎么做。文件命名方式可以不一致,内容的三层关系是责权>流程>操作指引。

十、公司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区别?

企业基本制度是企业制度规范中具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企业形成和组织方式、决定企业性质的基本制度。

企业基本制度是企业“宪法”,企业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律和财产所有形式、 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高层管理组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它规定了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组织成员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确定了财产的所有关系和分配方式,制约着企业活动的范围和性质,是涉及企业所有层次、决定企业组织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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