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备荒制度的特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08 08:04:14
导读:根据嘉庆《大清会典》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 “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

根据嘉庆《大清会典》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

“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以工代赈等方面。

1,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

2,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

3,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

4,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

6,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

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

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养恤济。

7,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

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7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

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

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

8,以工代赈,在遇到大灾后,清政府也会召集灾民中的青壮年者兴土筑,修堤坝道路,建宫观佛寺等,然后发给米粮或工钱,这也是清代救灾措施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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