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欧盟立法制度的特点?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04 21:31:04
导读: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举行立法听证,是一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民意的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听证就是一种扩大民主或者模拟民主的过程。听证会制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举行立法听证,是一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民意的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听证就是一种扩大民主或者模拟民主的过程。听证会制度既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同时,听证会制度又是对现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策程序的完善和补充。所以,立法听证会制度既是一种立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从形式上来看,立法听证会需要听取来自各个阶层、不同地区陈述人的意见,需要对民意进行重新归纳和筛选。

二、欧盟立法制度的特点?

1、超国家性: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欧盟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

  2、局限性:欧盟法的另一法律特征

  首先,欧盟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基础条约对赋予欧盟的权力有严格限定。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仅具有成员国转让的部分权力,并只能在条约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联盟吗,收回转让给欧盟的权力。所以欧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欧盟法主要调整经济货币联盟关系,和经济货币联盟有关的社会关系。就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欧盟法所规范的仅是一部分。

三、立法体制是立法权配置的制度?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四、立法主体制度优点?

1.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不是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主体。在现代各国,议会或代表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一国究竟由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又关系到国计民生重大问题。

2.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③ 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若主体不依据立法职权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不努力行使自己应行使的职权,就会生出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亦即重视如何使所立的法成为理想的法。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的主要特征更在于它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和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 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五、越南爵位制度?

越南皇室爵位六等二十种,世袭必须降低等级

皇室成员获得爵位只是一个人自己享有,并不能直接世袭,必须要通过朝廷的恩准后降低等级继承。为此越南皇室的爵位分为六等二十种,分别是:

王爵:亲王和郡王

公爵:亲公(正一品)、国公(从一品)、郡公(正二品)、县公(从二品)、乡公(正三品)

侯爵: 县侯(从三品)、乡侯(从三品)、畿内侯(无采邑,正四品)、畿外侯(无采邑,正四品)、亭侯(从四品)

世职卿:助国卿(职称,从四品)、佐国卿(职称,正五品)、奉国卿(职称,正五品)

世职尉:助国尉(职称,从五品)、佐国尉(职称,从五品)、奉国尉(职称,正六品)

世职郎:助国郎(职称,正六品)、佐国郎(职称,从六品)、奉国郎(职称,从六品)

就算是皇子子女(称公子公女)继承爵位也是降封,如亲王子袭位郡公(必须降两等),郡王子袭位乡公。通过这个考封、恩封降袭,使得高等级皇室贵族并不多,而是低等级宗室,减轻朝廷供给压力。

六、什么主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

通过党领导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七、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进展?

目前还不确定,但是呼声很高,按照官方的说法是: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或督促牵头起草单位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只能说,希望是有的,保持耐心保持呼吁,积极采取一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求。

八、越南的婚姻制度?

越南婚姻法规定,越南实行一夫一妻制。目前,由于B超鉴别婴儿性别在越南使用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制止,越南的新生儿出生率男性已经比女性要多很多。故在越南一夫多妻不但没有法律基础,也不具备实际社会需求。

2、属于不同民族、宗教的越南公民之间,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越南公民之间,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都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护。夫妻有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益公民的义务;子女有尊敬、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的义务。国家和社会不认可区别对待各种子女,例如男孩与女孩、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与婚外生子女。

4、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帮助母亲履行好做为母亲的高贵职能。

九、规章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目的:规章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

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十、越南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1992年4月15日越南八届国会11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越南的政治制度的规定是:

     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是以工人、农民以及广大知识分子组成的联盟为基础。实行人民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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