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官制度是谁建立的?

编辑:admin 时间:2024-09-30 14:35:51
导读:朱元璋 明代言官:中国封建社会身负监察重任的官 言官,也可以称为谏官,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身负监察重任的官员。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演化过程。 在明代政治中,言

朱元璋

明代言官:中国封建社会身负监察重任的官

言官,也可以称为谏官,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身负监察重任的官员。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演化过程。

在明代政治中,言官处于一个非常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位置。他们职掌言路,司职监察,在明王朝长达277年的统治中,言官几乎参与了明朝所有政治上的大小事,甚至有时候能够左右事件的发展变化与结果。

因而言官对于明代社会来说,是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政治力量。

一、明代的言官制度

言官是明代官僚集团中以司职监察为主的一个群体,在明代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明代言官的权力十分广泛,在政治、军事等各方面都能看到言官行使权力的活跃身影。

1.言官的制度源流与明代的言官建制

明代以前,给事中与御史的职责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给事中主要负责“言谏”,通常被称为“谏官”,御史主要负责“纠察”,通常被称为“察官”。到了明代,二者职权的区别逐渐缩小,且交叉重叠之处颇多,于是在明朝政权的实际运作机制中将二者统称为“言官”。

言官制度是言官权力的保障,明代言官制度在太祖统治时期基本确立。在明代,言官是给事中和御史的合称,其组织机构为六科和都察院。

明太祖起于布衣,深知权力的重要性。朱元璋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皇权统治,其中最重要的是洪武十三年正月,明太祖诛杀丞相胡惟庸,借此废除了限制皇帝权力的丞相制度,将丞相的权力分于六部,之后又将六部的职权和地位提高。

明太祖为了加强对六部的控制,规定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

丞相制度的废除大大强化了皇权,然而朱元璋对此仍有诸多不放心,担心六部权力过重而威胁到皇权,于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皇权,朱元璋在六部之中对应设立了“给事中”这一官职,希望能起到牵制和监督六部的作用。

2.言官的职权与选任

明代言官职权与前代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言官给事中由谏诤皇帝到偏重于监察官员,作为察官的御史则被赋予言谏的职权。

言官职权的重心由劝谏皇帝转变为监督臣僚,是明代言官职权的一大转变。但明代言官仍保留着一部分制约皇帝的权力,不单作为监察官而存在。而在言官群体内,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既有差异,又有重叠之处。

明代言官既有谏官之权,又握有察官权力,在权力结构中是十分重要的主体。明太祖曾强调“台察之任尤清要”,后继者成祖、宣宗对此也颇为重视,言官选拔制度更为完善,选任标准、选任途径和程序逐渐明确。

明代言官选任标准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品德端正。第二,才能突出。第三,经验丰富。第四,年富力强。第五,选任禁例。

言官必须有一定的功名地位,胥吏不能担任言官。

明代言官选任途径,从明初荐举、初授为主发展到以初授、改授和考选为主。荐举作为言官选任的途径,与明初王朝新立,官吏人才缺乏的背景有关。荐举作为言官选任的一种临时办法,随着科举制度稳固而逐渐废弃。

初授,指直接任命有某种出身者为言官,一般是初入仕途的进士、举人、监生等。由初授而为言官者往往缺乏经验,所以宣德二年(1427 年)“不许新进初仕”为言官。

改授是指进士中试后,通过朝考成为翰林院庶吉士,散官后选任为言官。

考选,是取内外科目出身官员,经考满后授予言官职位。这是选任言官的主要途径。考选又分为临时考选和定期考选。临时考选是指在言官职位出缺时,随时考选充补。

二、言官权力的行使

为了深入了解明代言官的权力变迁,就必须要剖析当时明代权力结构中三大势力——君主、内阁、宦官与言官的互动关系。而三者之中,君主的行为更是对言官门户的发展起到了支配性的作用。

1.规谏皇帝德行

在明代君权中心的权力结构中,内阁、宦官等主体同言官一样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实现三者相互制约从而维护君权的目的。

君权是一切权力的中心,君权的稳定与皇帝个人素质紧密相关。言官制约皇帝,本质上也是为保证皇帝合理行使权力,维护君权中心地位。而阁权和宦权在明代不稳定的变化,会对明代君权中心的权力结构造成破坏。

明前期太祖、成祖到宣宗都能鼓励直言,皇帝与言官总体呈现良性互动的趋势,保证了权力结构的稳定。自英宗后,皇帝不仅政治素养普遍较低,而且道德品质多数较差。皇帝或滥用权力干扰权力机构正常运转,或长期怠政导致大权旁落。言官一职的设立,是在当时的制度保障下,必须采取的限制皇帝、确保权力结构的稳定一种方式。

言官要做到规范皇帝的行为以及制约皇帝的权力,首先需要保证皇帝言行举止和行政决策符合君德的要求,而君德的内涵是“敬天”、“法祖”、“勤政”、“爱民”。其中“敬天”、“法祖”是皇帝充当总祭司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精神,“勤政”、“爱民”是皇帝作为政府首脑所必须牢记的职责。

言官通过谏诤的方式来保证皇帝符合君德的要求。谏诤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多表现在言官的奏疏中。在洪武至宣德时期,太祖、成祖、仁宗和宣宗本身素质较高,经常鼓励言官进言。明前期皇帝与言官呈现良性互动的态势,多能采纳言官的进言,君权的行使与君德的要求基本相符。

明朝后期,由于皇帝与言官的个人素养问题,君臣关系急转直下。言官在上书劝谏皇帝时,皇帝往往不接受劝谏,甚至还将劝谏之人下狱。

2.纠劾百司

言官作为有明代的监察官员,有着监察朝廷内外所有官员的职责,一切官员的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都在言官的纠劾之列,这是言官最主要的职能。然而,虽然言官拥有纠劾百司的重要职权,但是他们对官员的纠劾职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明朝皇帝对言官行使纠劾职权时的行为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言官在行使其纠劾官员的职权时,不得颠倒黑白、诬告陷害,另外,明代的统治者还规定言官之间应该互相纠举,不得徇私枉法、互相包庇。

3.考察百官

中国古代朝廷非常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因为官员素质的高低对国家机器的运转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明朝对于官员的考核也非常重视,而言官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言论对于被考核的官员的贤能与否有很大的影响力,言官在考核官员方面有着很大的发言权。

明朝考核官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察”,在外地司府州县等衙门,规定每三年到京朝觐一次,将须知文册奏缴到六科,如果查出有违限差错等项或是查出钱粮等项数目有差错,言官要负责参奏究治;

另外一种是“京察”,是对京师的官员进行考察,每六年进行一次,其中五品以下官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和该衙门、堂上官考察,四品以上官员自述其政绩,如果自陈有遗漏差错的,由言官进行纠举。为防止考察工作出现偏差和失误,言官在考察官员时持有“拾遗”的权力并且有相关规定。

此外为了保证言官考察职权的合理行使,明朝廷对言官也有相应的约束,凡是言官“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于民间广询密访,务循公议,以协众情,毋得偏听。”

朝廷官员一旦在考察中遭到言官的纠举便无法再继续担任原职,即使有皇帝的挽留,被纠劾的官员官也无颜再续其职。由此可见明代言官在考察官员中所处的位置非常关键,明代言官考察官员的职权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肃清吏治。

4.巡察地方

在明代,都御史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代言官的巡历职权包含的内容很多,言官巡历的范围也很广。明代言官遍布全国的各个角落,为明朝皇帝掌握社会动态、了解民情提供了便利。

负责外出巡历地方的言官职权广大,为了保证言官巡历职权正当有效的行使,明朝在处事待人、言谈举止、吃喝住宿等方面制定了相应规则,严格约束外出巡历的言官。

首先,言官作为朝廷的耳目,应该做到“宣上德,达下情”,言官所至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兴革除害,若当地有水旱灾伤,应当立即具奏,切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若听闻当地有官员奸贪废事、枉法残民,必须马上拿下质问,如果需要向上请旨问询的,则具实奏闻;若言官巡历地方时知善不举,见恶不拿,则杖一百并且发放烟瘴地面安置。

总结

综上所述,明代言官在明朝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皇帝到百官,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在言官的言谏范围之内。

显然,言官身为风宪官以及皇帝的“耳目之寄”,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行使职权,对于维护明朝统治秩序,抑制权奸,制衡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纠劾官邪,整顿官场秩序,肃清吏治以及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从而保证明朝统治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明代中央政治制度》

《中国官僚政治研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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