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编辑:admin 时间:2024-09-14 22:09:13
导读: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

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再说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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