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军阀时期的政体? 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24-09-14 13:27:13
导读:一、北洋军阀时期的政体? 三分权立制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

一、北洋军阀时期的政体?

三分权立制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原则,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二、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

举行立法听证,是一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民意的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听证就是一种扩大民主或者模拟民主的过程。听证会制度既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同时,听证会制度又是对现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策程序的完善和补充。所以,立法听证会制度既是一种立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从形式上来看,立法听证会需要听取来自各个阶层、不同地区陈述人的意见,需要对民意进行重新归纳和筛选。

三、商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1."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表现在:

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汤伐桀与盘庚迁殷均是以神意压服臣民。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对不听从王命的臣属,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3.镇压"乱政"、"疑众"罪为了维护贵族的统治,商朝规定了乱政、疑众的犯罪必须镇压。

(三)商朝的刑罚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许多刑罚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

此外,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总之,商朝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四)司法机构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虽然是当然的最高司法裁决者,但其权只限于畿内,畿外则无力干预,分封的侯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级贵族担任并世袭。地方司法也由贵族负责。

在商朝,还有卜者参与司法,委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

四、欧盟立法制度的特点?

1、超国家性: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欧盟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

  2、局限性:欧盟法的另一法律特征

  首先,欧盟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基础条约对赋予欧盟的权力有严格限定。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仅具有成员国转让的部分权力,并只能在条约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联盟吗,收回转让给欧盟的权力。所以欧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欧盟法主要调整经济货币联盟关系,和经济货币联盟有关的社会关系。就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欧盟法所规范的仅是一部分。

五、立法体制是立法权配置的制度?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六、立法主体制度优点?

1.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不是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主体。在现代各国,议会或代表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一国究竟由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又关系到国计民生重大问题。

2.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③ 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若主体不依据立法职权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不努力行使自己应行使的职权,就会生出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亦即重视如何使所立的法成为理想的法。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的主要特征更在于它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和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 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七、魏晋时期的制度?

魏晋时期实行氏族门阀制度

士族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有的历史现象,它的特点是按门第等级区别士族同庶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同地位;从历史上看,士族制度有一个萌芽、形成、充分发展(又称鼎盛)、衰落和走向消亡的漫长过程;我们应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把士族制度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评价。

八、北洋军阀时期新民是哪?

新民市,隶属于辽宁省沈阳市,位于辽宁省中部,辽河下游平原地区。民国二年(1913年)撤销新民府、建立新民县,属奉天省辽沈道。民国十八年(1929年)奉天省改称辽宁省,新民属辽宁省。民国二十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 日本帝国主义占据东北,新民属伪奉天省。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三”胜利后,新民属辽宁省。

九、什么主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

通过党领导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具体年份?

1912年—1928年

北洋时期指的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洋政府(1912年—1928年)是指中华民国建国初期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央政府与政治时期,有时也被称北京政府。是指民国初年袁世凯及其以后继任者建都于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这是相对于孙中山等国民党势力在南方成立的广州军政府(革命政府)的称呼。北洋派于这段时间里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权力格局中占优势地位,因而得名。

北洋派领袖袁世凯及其后继者先后担任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直到1928年北伐战争结束后被国民政府替代为止。北洋政府曾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国对外蒙古领土完整作出过重要贡献。

1912年2月15日,袁世凯取得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一职,3月10袁世凯日在北京就职,又逼南京临时政府迁往北京,这标志着民国史上北洋政府时期的开始。

1928年6月8日,国民党军队进入北京,北洋政府在中国的统治最后结束。

学者们认同北洋军阀统治始于1912年的依据,典型地反映在赖夏新先生的一篇相关研究综述《北洋军阀史分期》中,大致如下:彭明教授首先提出了北洋军阀史分期问题,并在文章中将北洋军阀的兴衰分为三个阶段。但赖夏新先生认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也要分阶段考虑,辛亥革命“应以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作为划分北洋军阀历史的界限”。

而且,北洋军阀集团以辛亥革命为契机,从一个集团跃升为统治全国的政治集团,导致了近代史上的军阀统治,将北洋军阀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认为1916年是北洋军阀历史起点的学者,并不承认袁世凯及其之前的统治是军阀统治。张教授的解释比深圳生活网更详细——“把这个群体的上升阶段(即1912年以前)称为军阀,似乎不科学,因为目前对北洋军阀的定义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及以前并不适用”。

纵观北洋时代,从袁世凯到张作霖一路下来,对列强的依赖一路深化。以与日本的关系为例。袁世凯执政,还有资本和手腕与日本虚与委蛇,讨价还价;张作霖则完全受制于日本,当他不能满足对方要求,随即惨遭毒手。说到底,北洋时代的中国,绝非强国,而更接近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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