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刑法制度的形成?

编辑:admin 时间:2024-09-12 20:58:06
导读:元朝的立法 (一)立法 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

元朝的立法

(一)立法

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

(一)国家政权体系

1、中央政权体系

(1)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且仅有此一省,代替了传统的三省制,主观军国大事,提高了国家的统治效率,下设六部(吏、礼、户、刑、工和兵),管理国家各种事务。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职。后来为防止中书令专权,元世祖后经常不设,或由皇太子兼领。

(2)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担任,低于中书省,而不再像前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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