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编辑:admin 时间:2024-12-08 23:57:07
导读: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做出反应,统一指挥、组织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当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

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做出反应,统一指挥、组织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当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居(村)委会或居(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

(一)Ⅲ级响应

区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1.人员死亡1-3人(含3人)以下(或发生4-5级地震,死亡20人以下);

2.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含5000人)以下;

3.饮水困难人口3000以上,8000人(含8000间)以下;

4.房屋倒塌500间以上,1000间(含1000间)以下;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救灾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救灾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区人民政府针对一般灾害启动的应急响应,为区救灾应急响应序列的第Ⅲ级。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受灾乡镇的救灾工作给予指导,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并采取措施:

(1)向受灾乡镇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乡镇调拨救灾帐篷。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应急工作结束,宣布响应终止。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

(1)人员死亡3-10人(含10人)(或发生5-6级地震,死亡20人以上,200人以下);

(2)转移安置在8000人以上,1.5万人(含1.5万人)以下;

(3)饮水困难人口8000人以上,2.5万人(含2.5万人)以下;

(4)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2000间(含2000间)以下;

2.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适时启动区救灾应急Ⅱ级响应,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请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对区的救灾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采取措施:

(1)召开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4)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送信息。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减灾委员会决定Ⅱ级响应终止。

(三)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1)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或发生6-7级地震,死亡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含5万人)以下;

(3)饮水困难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含5万人)以下;

(4)房屋倒塌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1)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发生7级以上地震,死亡1000人以上);

(2)饮转移安置在5万人以上;

(3)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4)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及时启动救灾应急Ⅰ级响应。

2.应急响应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区长提出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立即到位。9个工作组分头运作,履行职能;办公室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随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3)应急转移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4)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6)农业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7)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8)督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减灾委员会报告研究解决。

(9)宣传组会同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0)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区级以上领导来区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1)申请省、市政府支持。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经区长同意,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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