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是谁颁布的?

编辑:admin 时间:2024-11-10 00:19:18
导读:一、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是谁颁布的? 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

一、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是谁颁布的?

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叫基本法律。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二、2010年后学前教育领域颁布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三、政策法规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二、 预防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使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三、 校正作用,即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四、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是于1903年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张之洞1903年主持制订了《奏定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制定,1904年1月公布),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奏拟。这年为癸卯年,所以又称《癸卯学制》。该章程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教育法令公布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它根据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阶段的划分,对学校教育课程设置、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它对中国近代教育产生的重大影响。

五、政策法规的研究方向?

首先以人为本,然后完善细化政策法规。

六、网签的政策法规?

  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签合同后可以撤销。一般的"网签"程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又可以称为电子缔约、合同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劳动教育的政策法规?

劳动教育课需要知道的一些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法律

八、关于乡村教师的政策法规?

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九、乡村治理体系的政策法规?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十、您好,国家最近颁布的离岗民办教师补偿政策清楚吗?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教计字(1980)267号】规定“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10月31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1979年12月15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一.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二.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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