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项目方案?

编辑:admin 时间:2024-10-02 15:17:56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 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

(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

(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

(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

第八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落实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

(二)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森林保险补助等补贴资金;

(三)组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监督指导贷款项目实施;

(四)组织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开展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监测上报国家储备林信息数据;

(五)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承储主体负责经营管理国家储备林。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一)自愿承建国家储备林,与县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履行承储义务;

(二)具有林业建设融资经验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承储主体可作为融资主体,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惠贷款;

(三)享受国家财政林业贴息、保险等扶持政策;

(四)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由承储主体编制,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承储主体应以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编制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根据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储备林采伐管理,达到《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规定的储备龄级,承储主体拥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 引进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构建储备信用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国际国内贷款、社会资本和民企民资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以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不改变林地林木权属、分类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抚育改培涉及间伐、择伐、病虫木清理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应坚持良种良地良法,推广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高效栽培技术。新造、改培和补植补造所需种苗使用经审定的良种和一级苗。

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储备林营林道路、防火设施设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灌溉设施设备、种苗基地、森林保险、科技推广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制度。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监测核查。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阶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组织管理、运行管理、成果效益开展调查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信息报送、小班调整等,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按分级权限通过国家储备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经营的国家储备林,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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